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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赛场边玩耍幼童受伤谁担责?家长和踢球者分别承担主次要责任

发表于 2024-04-27 20:24:50 来源:铭元资讯网

    未成年人参加文体活动本是赛场耍幼伤担好事,但在参与文体活动时发生人身损害,边玩别承应当如何认定各方的童受踢球民事责任呢?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责家者分案件。

    去年3月11日,长和次责余某等人在某预约制足球场举行五人制足球比赛。担主比赛开始前,赛场耍幼伤担小林父母经预约带着6岁的边玩别承小林在球场内踢球玩耍。比赛开始后,童受踢球小林仍在足球场围网内球门线与围网之间的责家者分狭窄区域踢球玩耍。比赛过程中,长和次责小林跑到球场球门线内捡球,担主正遇上余某发角球,赛场耍幼伤担撞到小林,边玩别承致其手部受伤。童受踢球

    小林经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后因骨折端再移位,小林入院接受手术治疗。当年9月20日,小林的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因与余某协商赔偿费用多次未果,小林的父母遂向福清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在足球运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应当根据过错归责原则处理。小林为未满8周岁的孩童,自身认知及辨识能力有限,尚不能意识到安全风险,也无自担安全风险的能力。

    足球比赛开始时,小林的父母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和法定监护义务,纵容小林冒险在足球场的围网内踢球玩耍,以致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余某明知有孩童在球门线附近玩耍,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未采取适当措施避免造成孩童人身损害,在发角球时忽视了场内还有孩童在踢球玩耍的风险,对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过失,应承担次要责任。

    结合各项证据,法院认定赔偿项目数额合计138208.03元,综合当事人过错大小等具体情况,酌定余某赔偿小林各项损失总额的30%,即41462元。

    法官表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并未成熟,应加强未成年人安全教育,使其对于何谓危险行为、实施危险行为的后果有所认识并加以防范,时刻注意防患于未然。(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陈莉 黄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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