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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多期财报虚增营收 国城矿业及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拟被处罚

发表于 2024-04-29 03:46:37 来源:铭元资讯网
中国网财经11月27日讯(记者王嘉浩)日前,年多拟被国城矿业(维权)(000688.SZ)公告称,期财因涉嫌多期财报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报虚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增营总监国城矿业拟被罚款90万元,收国时任时任董事长拟被罚款45万元,城矿长总财务处罚时任总经理和财务总监拟分别被罚40万元。业及

经查明,董事国城矿业《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和《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所披露的经理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据了解,年多拟被2022年2月,期财国城矿业下属孙公司天津国瑞贸易有限公司分别与上海贸远实业有限公司和上海乐勒实业有限公司签订《锌锭购销合同》进行点价交易。报虚上海贸远及上海乐勒对天津国瑞的增营总监点价指令实行严格套期保值,并在其期货账户上进行相应操作。收国时任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在期货市场交易成功后,城矿长总财务处罚天津国瑞根据点价记录表与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在期货市场套期保值交易结果,制作价格确认单,完成点价交易。

天津国瑞与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的点价交易和货权转移分别独立进行,货权转移通过仓单实现,不发生锌锭实物流转。每个交易周期天津国瑞与对方按照点价交易价格确认单的单价,以及加权平均升贴水汇总结算。天津国瑞执行《锌锭购销合同》产生的全部风险和收益均来自其点价交易指令对应期货合约的价格波动。天津国瑞与受同一方控制的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分别签订购销合同,本质上是通过获取购销双边交易点价权,以获得对应期货合约价格波动的损益。国城矿业对上述业务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而不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

国城矿业对天津国瑞上述业务错误适用会计准则,导致其在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222.98万元,占披露金额44985.24万元的22.73%;2022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8268.50万元,占披露金额103590.86万元的17.64%;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31056.62万元,占披露金额146841.95万元的21.15%。

重庆监管局认为,国城矿业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重庆监管局局拟决定:对国城矿业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吴城给予警告,并处以45万元罚款;对时任总经理李金千、时任财务总监郭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万元罚款。

国城矿业表示,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所涉内容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同时,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资料显示,国城矿业主营业务为铅、锌、铜等有色金属和金、银等稀贵金属采选,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开展矿山综合利用。

(文章来源:中国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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