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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宜良一男子为食“野味” 非法猎捕野生鸟类获刑

发表于 2024-04-29 19:21:30 来源:铭元资讯网

  云南网讯(记者 夏方海 通讯员 张昕荻)近日,野味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件以食用为目的云南宜良,非法捕猎野生鸟类案件。食非生鸟据悉,法猎该案是捕野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宜良法院审理的类获首例非法捕猎陆生野生动物案件。

  2021年8月25日,野味接群众匿名举报,云南宜良民警在宜良县南羊街道办事处某苗圃地内查获了吴某华拉设的食非生鸟捕鸟粘网及3个编织袋,内装有鸟类15只。法猎随后民警在吴某华裤子口袋中查获鸟类1只,捕野家中查获鸟类19只。类获

  经鉴定,野味查获的云南宜良35只鸟类分别为4只乌鸫、6只火斑鸠、食非生鸟1只黄臀鹎幼鸟、6只山斑鸠、18只朱颈斑鸠。其中,火斑鸠、黄臀鹎、山斑鸠、朱颈斑鸠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查获的火斑鸠、黄臀鹎幼鸟、山斑鸠、朱颈斑鸠总价值为93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考虑到被告人吴某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判处被告人吴某华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制度,野生动物身上大量未知的病毒、细菌和寄生物,也会对人类健康形成威胁,数据表明,78%的人类新发传染病与野生动物有关。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不仅是时代的命题,更是自然给人类的答案。

  新闻助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如果非法食用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使该野生动物不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同样会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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